中國酷刑史

《尚書·虞書·皋陶謨》云:“無教逸欲有邦。兢兢業業,一日二日萬幾”者,有人(即是何人?[來源請求] )解釋說「一日」是將犯人縛在十字架上砍下四肢和頭顱,「二日」是把綁犯人於十字架上任其死去,「兢兢」(借為矜)是舉矛刺喉,業業(借為削)是割削犯人肌肉,「有邦」是炙饔,也就是火烤犯人而食之。[2]

《尚書·呂刑》:“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杀戮无辜,爰始淫为劓、刵、椓、黥。”堯誅三苗,廢“五虐”,改用“象刑”,是給犯罪者穿上不同的衣服,以示懲罰。

《国语·鲁语·下》记载:“防风氏后至,禹杀而戮之”,指是防風氏部落酋长因开会迟到,被禹处死并碎尸。

夏朝已设置有监狱,《竹书记年》载:“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”,夏帝芬是少康的孙子。圜土是指监牢,在地下挖成的圆形土牢,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,用來监禁罪犯,防止逃跑。据《风俗通义》载:“夏日夏台…架拘汤是也。”《竹书纪年·帝癸》载:“二十二年商侯履来期,命囚履终夏台。”

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:“ 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 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。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。”。

禹刑规定了五种刑罚,共三千条,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。根据东汉郑玄说:“夏刑,大辟二百,膑辟三百,宫辟五百,劓、墨各千”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禹承尧舜之后,自以德衰,而制肉刑”。《隋书·经籍志》记载:“夏后氏正刑有五,科条三千”。

《竹书纪年》说:“祖甲二十四年,重作汤刑”。

《吕氏春秋·恃君览·行论篇》记载:“昔者纣为无道,杀梅伯而醢之。”

《左传·昭公》載:“周有乱政,而作《九刑》。”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(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共五刑),又增加了赎、鞭、扑、流等四种刑罚,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。

《尚书·吕刑》有“墨辟疑赦”之語,孔安國云:“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。”意思是用刀刻人的皮肤,然后在刻痕上涂墨。

《周礼·秋官》載:司刑之职“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,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刖罪五百,杀罪五百。”

《周礼·司刑》一节中有“墨罪五百”之語,郑玄注:“墨,黥也,先刻其面,以墨窒之。言刻额为疮,以墨窒疮孔,令变色也。”

《国语·鲁语》说:“小刑用钻凿,次刑用刀锯。”